1、呼倫貝爾市政府采購中心受呼倫貝爾市人才流動人事考試中心的委托,擬采用競爭性談判方式采購計算機設備。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nèi)注冊、有能力獨立為采購人提供貨物和服務的、并通過資格預審的企業(yè)可作為競標人參加投標。
2、投標必須為整包投標,所投設備必須為正品。
3、競標文件在內(nèi)蒙古政府采購網(wǎng)查詢。
4、投標書應該使用簡體中文編制,1套正本,4套副本,無論中標與否,標書不予退還。投標書必須在2008年4月25日上午9時前送至呼倫貝爾市政府采購中心。逾期或不符合規(guī)定的投標文件將不被接受。
5、談判時間:2008年4月25日上午9:00
談判地點:呼倫貝爾市政府采購中心二樓評標室
6、招 標 人:呼倫貝爾市政府采購中心
電 話:0470-8217848
郵政編碼:021008
競標人須知前附表
序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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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 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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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nèi) 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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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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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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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算機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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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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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采購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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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稱:呼倫貝爾市政府采購中心
地 址:海拉爾區(qū)勝利大街30號
郵 編:021008 傳 真:***
電 話:(0470)8217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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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競標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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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本1份 副本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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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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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標文件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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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4月25日17時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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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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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實物樣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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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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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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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標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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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標之日起60個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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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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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標截止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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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4月25日9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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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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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標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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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4月25日9:00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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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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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標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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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倫貝爾市政府采購中心二樓評標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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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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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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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簽訂后一個月內(nè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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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競標人須知
一、說明
1.適用范圍
1.1本招標文件僅適用于本次招標公告中所敘述的項目。
1.2本招標文件的解釋權為呼倫貝爾市政府采購中心。
2.定義
2.1“采購人”系指呼倫貝爾市人才流動人事考試中心。
2.2“集中采購機構”系指組織本次招標工作的呼倫貝爾市政府采購中心。
2.3“競標人”系指響應招標文件要求,向集中采購機構提交投標文件的企事業(yè)法人。
3.項目說明
3.1 項目基本情況:呼倫貝爾市人才流動人事考試中心計算機設備
3.2競標內(nèi)容和方式
3.2.1本次招標的內(nèi)容為 呼倫貝爾市人才流動人事考試中心所需計算機設備的采購及其相關的安裝調(diào)試、運輸、售后服務等。
3.2.2本次招標采取競爭性談判采購方式進行。
3.3資金來源及付款方式
3.3.1本次招標項目資金來源構成為:預算內(nèi)( );預算外( );采購單位自籌( √ );
3.3.2付款方式:貨到并驗收合格后,簽訂合同后供應商發(fā)貨,貨到安裝完畢,驗收合格后,采購人支付95%貨款,其余5%在設備正常使用6個月無問題一次性付清。
4.合格的競標人
4.1合格的競標人應符合以下條件:
(1)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范圍內(nèi)注冊的企業(yè)(事業(yè))法人;
(2)遵紀守法,服務優(yōu)良,有較好的經(jīng)營業(yè)績,具有承擔此項目的能力;
(3)按規(guī)定繳納各種稅費;
(4)已購買競標文件并登記備案;
(5)按競標文件規(guī)定交納投標保證金。
(6)競標人必須通過資格預審;
(7)競標人提供的產(chǎn)品規(guī)格、技術指標、安裝或集成方案必須與招標文件規(guī)定的一致;
(8)其他要求。
4.2競標人應遵守與招投標有關的法律、法規(guī)和有關規(guī)定。
5.投標費用
無論招標活動的結果如何,競標人將承擔所有與準備和遞交競標文件有關的費用。
二、招標文件
1. 招標文件的構成
招標文件分為A、B兩本,內(nèi)容組成包括:
A本:(1)招標公告
(2)競標人須知前附表
(3)競標人須知
(4)技術規(guī)范與要求
(5)附件
B本: (6)投(竟)標文件格式與要求
(7)合同基本條款及合同書(格式)
2. 招標文件的修改和澄清
2. 1在投標截止日期前,競標人可主動地或在解答競標人提出的澄清問題時對招標文件進行修改。
2. 2對招標文件提出澄清請求的競標人,應在開標48小時前,以書面的形式(信件、傳真)通知政府采購中心。
2.3 政府采購中心對收到的任何澄清要求將視情況以書面形式(信件、傳真)予以答復,并將不標明查詢來源的答復內(nèi)容以書面形式(信件、傳真)送達每一個競標人。招標文件的修改將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購買同一招標文件的競標人,競標人在收到該通知后應立即以書面或傳真形式予以確認。修改書將構成招標文件的一部份,對集中采購機構和競標人都有約束力。
三、競標文件的編制
1.競標文件的編寫
1.1要求
1.1.1招標全過程將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的約束和規(guī)范執(zhí)行。
1.1.2競標人應仔細閱讀招標文件的所有內(nèi)容,按招標文件的要求提供競標文件,并保證所提供的全部資料的真實性,使競標對招標文件能夠作出實質(zhì)性的響應。否則,競標有可能會被拒絕。
1.1.3 競標人編寫的文件和往來信件應以中文書寫。如果投標文件或與投標有關的其它文件、信件及來往函電以其它語言書寫,競標人應將其譯成中文。
1.1.4競標文件中使用的計量單位應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定計量單位。
1.1.5結算使用人民幣。
1.1.6 競標文件及資料無論投標人是否中標均不予退還。
1.1.7競標人的競標文件具有法律效力。競標人與采購中心任何人的口頭協(xié)議不影響競標文件的任何條款和內(nèi)容。
2.競標文件的組成
競標文件由1份正本、4份副本組成,主要內(nèi)容及格式見談判文件B本。
3.競標文件格式
3.1競標文件統(tǒng)一按A4規(guī)格打印并牢固裝訂成冊。編寫目錄和頁碼,頁碼應連續(xù)。
3.2如本文件中的格式與競標人的實際情況不相適應,競標人可另附說明。
4.投標文件的簽署及規(guī)定
4.1競標人應在每一份競標文件上明確注明"正本"或"副本"字樣,正本必須用永久性字跡填寫和打印,副本可用復印件,如出現(xiàn)差異,以正本為準;
4.2競標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及其各項內(nèi)容須由競標人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授權人(以下簡稱授權代表處作必要修改外,投標文件中不許有加行涂抹或改寫。任何行間插字、涂改和增刪,必須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人在旁邊簽字蓋章才有效;
4.4競標文件因字跡或表述不清所引起的后果由投標人負責。
5.競標報價
5.1 競標人應按投(竟)標文件 “開標一覽表”要求的統(tǒng)一格式填寫,并由法人代表或授權代表簽署。
5.2競標報價應包括采購人對招標貨物(服務)采購、運輸、安裝、調(diào)試、驗收全過程的成本費用,稅金及利潤等各種費用的總和。
5.3競標人的競標價格以“開標一覽表”所報價格為依據(jù),若投標人未按要求報價,投標可能被拒絕;在總價與分項報價不相符時,以分項報價為準。
5.4投標報價均以人民幣計算。
6. 競標文件從開標之日起,投標有效期為60個工作日。
7. 競標文件的密封和標記
8.1.競標人應使用密封袋將競標文件正本和副本分別密封,并標明競標人(企業(yè))名稱、招標編號以及“正本”或“副本”字樣,粘貼密封條,加蓋公章。
8.2.每一密封條注明“于2008年4月25日上午9時之前不準啟封”的字樣。
9.競標文件遞交
9.1競標文件必須在采購文件規(guī)定的時間內(nèi)委派專人遞交。遞交地點為 呼倫貝爾市政府采購中心二樓評標室 ;截止時間為2008 年 4 月 25 日 9 時。
9.2因招標文件的修改推遲投標截止日期時,采購中心將以書面(信函、傳真)的形式通知競標人,競標人按修改通知規(guī)定的時間遞交。
9.3 政府采購中心拒絕接收在競標截止日期和時間后送達的競標文件。
10.競標文件的補充、修改與撤回
10.1競標人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前,可以補充、修改或撤回已提交的競標文件,并書面通知采購人和政府采購中心。補充、修改的內(nèi)容為競標文件的組成部分。
10.2競標人對競標文件的補充、修改的內(nèi)容應按上述規(guī)定進行準備、密封、標注和遞送。
10.3競標截止日期后不得修改投標文件。
10.4競標人不得在開標后,競標有效期滿前撤回投標文件,否則將沒收其投標保證金。
四、談判與評審
11談判
11.1政府采購中心根據(jù)有關規(guī)定組建談判小組,談判小組成員由采購人代表、及政府采購中心代表組成。
11. 2 談判程序
(1)參加競標的供應商按規(guī)定程序遞交競標文件后,進行首輪報價。
(2)談判小組作為一個集體與各競標供應商分別進行談判,談判的內(nèi)容包括技術性條件、商務條款以及談判小組認為必要的談判內(nèi)容。
(3)談判結束后,談判小組要求競標人在規(guī)定的時間、地點,以密封形式遞交書面談判應答文件,書面談判應答文件包括就其競標文件作出的包含補充、修改、承諾、報價等內(nèi)容,應答文件必須由競標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簽名,應答文件組成競標文件的一部分。
(4)談判小組對競標人遞交的應答文件統(tǒng)一開啟,并進行評審后,認為有必要進行再次談判的,可再次進行一輪(最多3輪),直至談判小組認為沒有必要再次重復為止。進行最后一輪談判時,談判小組應明確告知每一個競標人。
11. 3最終談判結束后,談判小組不得再與競標人進行任何形式的商談。談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與談判有關的其它競標人的技術資料、價格和其它信息。
12.評審
12.1 本次競爭性談判采購的談判評審依據(jù)為采購文件和所有參與競標企業(yè)的競標文件,評審辦法根據(jù)《政府采購法》和財政部《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的有關規(guī)定制定。
12.2談判小組依據(jù)競標供應商的商務資信、競標貨物技術性能及指標、價格、服務承諾等方面進行評審。按照符合采購需要、質(zhì)量和服務相等且報價最低的原則確定中標供應商。
12.3 談判結束后,直至發(fā)出成交通知為止,凡屬審查、澄清、評價和比較競標文件及成交意向的資料和信息都要嚴格保密,不得向競標供應商或其他與該過程無關的人員透露。
12.4在競標文件的審查、澄清、評價和比較,以及確定或批準成交供應商排序的過程中,競標供應商對談判小組成員施加不正當影響的任何行為,都將導致取消競爭報價資格或其它處罰。
13.最終核查
13.1談判評審過程中,如談判小組認為有必要,可對參加競標供應商進行進一步核查。
13.2核查的方式可以是進行詢問或進行實地考察。接受最終審查的成交供應商必須如實回答和受理談判小組成員的詢問和考察,并提供相關的資料。如經(jīng)核查,競標供應商在其競標文件中有提供虛假資格材料或其它與競標有關的需加內(nèi)容的,一經(jīng)發(fā)現(xiàn),立即取消其競標資格。
14.無效的競標文件
競標文件有如下情況者,按無效文件處理:
(1)未按要求密封、簽署、蓋章的
(2)不具備采購文件中規(guī)定資格要求的
(3)不符合法律法規(guī)的
(4)不符合采購文件中規(guī)定的實質(zhì)性要求并且在規(guī)定的時間內(nèi)無法說明和補充的。
15.廢標
15.1 出現(xiàn)下列情況者予以廢標:
(1)出現(xiàn)影響采購公正的違法違規(guī)行為的
(2)競標人的報價均超過采購預算的
(3)因重大變故,采購任務取消的。
五.確定成交與簽訂合同
16.確定成交供應商
16.1談判工作完成后,參與談判的采購人代表應立即將談判小組的評審意見和推薦的預中標供應商排序,向采購單位領導匯報并盡快給予確認。
16.2采購單位根據(jù)符合采購需要、質(zhì)量和服務相等且報價最低的原則從談判小組推薦的預中標供應商確定成交供應商。
16.3經(jīng)采購單位確認的成交結果,由采購中心負責在內(nèi)蒙古政府采購網(wǎng)上進行公示。公示三日后,政府采購中心向成交供應商發(fā)出中標通知書。
16.3競標人對評標結果如有異意,可在成交公告發(fā)布7個工作日內(nèi)向采購中心提出質(zhì)疑。
16.4 評審結果公示三日后,由采購中心按規(guī)定格式出具采購合同文本,采購人、采購中心、成交供應商三方簽訂合同。
17. 履約保證金
17.1簽訂合同后,由成交供應商向采購人按成交金額的5%交納履約保證金。
17.2 成交供應商按合同規(guī)定履約的,采購人應在采購項目通過驗收之日起 3 個月后,一次性無息如數(shù)將履約保證金退還中標供應商。
第二章 技術規(guī)范與要求
一、 計算機設備基本要求:
商品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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型號、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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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shù) 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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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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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lián)想揚天、宏基、戴爾、IBM、惠普(均達到以下型號、配置的技術要求均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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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S690V(AM2)/S LE1200/1G DDRII/SATA2 80G(7200)轉/SATA DVD/聲卡/集成百兆網(wǎng)卡/集成顯卡/鍵盤/USB 光電鼠標/一鍵殺毒/一鍵恢復/驅動智能安裝/文件管理/正版 WINDOWS XP HPME SP2中文版操作系統(tǒng)/前置2口 USB2.0/180W電源/17LCD/三年有限保修及上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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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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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技術標準與要求
為確保采購教科書按時、保質(zhì)、保量發(fā)放,本項目招標采購及驗收將嚴格按照有關部門有關規(guī)定及以下技術標準執(zhí)行,技術標準包括:
1.《中華人民共和國產(chǎn)品質(zhì)量法》
第三章 合同文本
呼倫貝爾市 單位呼倫貝爾市政府采購中心經(jīng)詢價與 公司簽訂以下購銷、服務合同:
一、商品名稱、型號、數(shù)量、單價及金額
商品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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型號、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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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shù)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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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 價(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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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 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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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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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幣大寫
二、商品質(zhì)量要求及供方對質(zhì)量負責條件
1、供應商提供的商品必須是全新的優(yōu)等品牌商品(正品),必須符合國家或行業(yè)質(zhì)量檢測標準。
2、商品在質(zhì)量保證期內(nèi)出現(xiàn)問題由采購人與供應商直接聯(lián)系,供應商按照采購人要求對出現(xiàn)質(zhì)量問題的商品更換或無償維修。
3、對于采購人在使用過程中,由于人為原因造成的產(chǎn)品損壞,供應商應隨時根據(jù)采購人要求維修或更換,由此發(fā)生的費用由采購人自負。
4、運輸途中所購商品受到損壞或丟失,經(jīng)采購人驗收發(fā)現(xiàn)后,因此而發(fā)生的一切費用均由供應商負擔,采購代理機構不負擔任何費用與責任。
5、商品經(jīng)驗收合格后,在使用過程中出現(xiàn)任何問題由采購人與供應商直接聯(lián)系,采購代理機構不再負擔責任。
三、結算方式
簽訂合同后供應商發(fā)貨,貨到安裝完畢,驗收合格后,采購代理機構支付95%貨款,其余5%在設備正常使用6個月無問題一次性付清。
到貨日期:簽訂合同后 個工作日內(nèi)
發(fā)票開具(全額普通含稅)發(fā)票開至采購單位
四、運輸及運費承擔
供應商負責將貨物送到市采購單位,由采購人驗收。
五、違約責任
1、采購人無正當理由拒收商品、拒付商品貨款的,采購人向供應商償付商品貨款總值百分之五的違約金。
2、供應商所提供的設備型號、配置、數(shù)量、質(zhì)量不符合合同規(guī)定標準的,采購人有權拒收商品并收取供應商百分之五的違約金。
3、供應商在合同規(guī)定的時間內(nèi)無法供貨或逾期供貨的,給采購人造成的一切損失,由供應商自行承擔。
4、采購人在合同規(guī)定的供貨期限內(nèi),無正當理由拖延供貨時間或拒收貨物的,由此造成的一切損失,由采購人自行承擔。
六、因商品的質(zhì)量問題發(fā)生爭議,由呼倫貝爾市技術監(jiān)督局或其指定的技術單位進行質(zhì)量簽定。
七、本合同發(fā)生爭議產(chǎn)生訴訟,由內(nèi)蒙古呼倫貝爾市人民法院裁決。
八、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
九、本合同未盡事宜,按《合同法》有關規(guī)定處理。
供應商: 采購代理機構:呼倫貝爾市政府
采購中心
地址: 地址:***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電話: 電話:***
電傳: 電傳:
郵編: 郵編:021008
簽訂日期: 簽訂日期:
采購人:
委托代理人簽章:
電話:
簽訂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