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日期: | 2020.08.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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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區(qū): | 上海市 |
內 容: | 轉讓方承諾 我方擬轉讓所持有標的資產,并通過**聯(lián)合產權交易所(以下簡稱“聯(lián)交所”)公開披露資產轉讓信息和組織交易活動,依照公開、公平、公正和誠信的原則作如下承諾: (*)本次轉讓是我方真實意思表示,轉讓標的權屬清晰,除已披露的事項外,我方對該資產擁有完全的處置權且不存在法律法規(guī)禁止或限制交易的 |
關鍵詞: | 路 |
資產描述 | 上海市虹口區(qū)四平路758弄3號2302室 |
資產類別 | 不動產 | 不動產登記證號 | 滬房地虹字(2005)第017768號 |
土地性質 | 出讓 | 房屋規(guī)劃用途 | 住宅 |
實際用途 | 居住 | 房屋建筑面積(平方米) | 115.72 |
房屋總層數 | 24 | 使用期限說明 | 2002年10月17日至2072年10月16日止 |
抵債、租賃等他項權利情況 | 已出租,無抵押 | |||||||||||
重要信息披露 | 十一、特別事項說明以下為在評估過程中已發(fā)現(xiàn)可能影響評估結論但非評估人員執(zhí)業(yè)水平和能力所能評定估算的有關事項: (三)關于評估程序受到限制的情形特別說明本次評估中,資產評估師未對房屋的隱蔽工程及內部結構(非肉眼所能觀察的部分)做技術檢測,房屋建筑物評估結論是在未借助任何檢測儀器的條件下,通過實地勘察做出判斷。(四)本次房地產評估的價格為含稅價,提醒報告使用者關注。(五)納入評估范圍內位于上海市的房地產證載權利人為中國石化集團河南石油勘探局有限公司的曾用名,未進行變更,委托人已承諾房屋產權為其所有,沒有權屬爭議。本次評估未考慮該事項對評估結論的影響。 | |||||||||||
其他披露內容 | 1、標的資產由轉讓方下屬公司河南石油勘探局無錫石油技術研究所有限公司代為管理,目前已出租,根據河南石油勘探局無錫石油技術研究所有限公司與承租人簽署的《房屋租賃合同》,租賃期限至2021年4月14日。受讓方受讓標的資產后,需繼續(xù)履行《房屋租賃合同》。不排除轉讓方與承租人在標的資產轉讓過程中解除《房屋租賃合同》的可能性。 2、標的資產產權過戶之前承租人已經支付的租金,由轉讓方享有;自標的資產產權過戶后,由承租人按照《房屋租賃合同》的約定將租金支付給受讓方。標的資產轉讓后由河南石油勘探局無錫石油技術研究所有限公司、承租人、受讓方辦理交接手續(xù)。 3、未放棄優(yōu)先購買權的承租人,應在掛牌期間向上海聯(lián)合產權交易所遞交受讓申請,并按規(guī)定交納保證金。若形成競價,應在同等條件下行使優(yōu)先購買權。 4、其他詳見聯(lián)交所備查文件。 |
轉讓方基本情況 | |||
轉讓方名稱 | 中國石化集團河南石油勘探局有限公司 | ||
注冊地(住所) | 河南省南陽市宛城區(qū) | ||
經濟類型 | 國有獨資公司(企業(yè))/國有全資企業(yè) | ||
公司類型(經濟性質) | 有限責任公司(內資) | ||
產權轉讓行為批準情況 | |||
國資監(jiān)管機構 | 國務院國資委監(jiān)管 | ||
所屬集團或主管部門名稱 | 中國石油化工集團有限公司 | ||
批準單位名稱 | 中國石化集團河南石油勘探局有限公司 |
交易條件 | 交易價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與轉讓相關其他條件 | 1.本項目掛牌公告期即為盡職調查期限,意向受讓方在本公告期內有權利和義務對標的資產進行盡職調查,全面了解標的資產狀況。一經遞交受讓申請并交納交易保證金,即視為意向受讓方已詳細閱讀并充分理解且接受本項目公告及包括但不限于資產評估報告等全部備查文件等內容,并已自行完成全部盡職調查,已對受讓進行獨立決策和判斷,自愿接受標的資產的全部現(xiàn)狀及瑕疵和承擔本次受讓標的資產所帶來的一切風險和后果,自愿全面履行交易程序。意向受讓方不得以未查閱、勘察或未審慎查閱、勘察相關資料及標的資產或不了解標的資產狀況和瑕疵為由,向轉讓方或交易所主張任何抗辯或不履行任何義務(包括但不限于退還標的資產、解除《產權交易合同》或者要求退還、減少交易價款或者交易服務費等 ),不得以此要求轉讓方或者交易所承擔任何責任。意向受讓方如有上述行為,將被視為違約行為,應承擔相關的全部經濟責任與風險,轉讓方有權按本項目交易條件的有關約定扣除其繳納的交易保證金或等額轉讓價款,并將標的資產重新掛牌。 2.意向受讓方在充分了解產權標的情況,并在掛牌公告期間按產權轉讓公告的約定遞交交易保證金人民幣200萬元到產權交易機構指定銀行賬戶,即為意向受讓方在《物權受讓申請書》中對轉讓方做出接受交易條件并以不低于掛牌價格受讓產權標的承諾的確認,成為物權標的的競買人。意向受讓方逾期未交納保證金的,視為放棄受讓資格。競買人被確定為受讓方,且采用協(xié)議轉讓方式的,該交易保證金轉為立約保證金,并在支付剩余交易價款之日轉為部分交易價款;采取競價轉讓方式的,交易保證金轉為競價保證金,受讓方的競價保證金自支付剩余交易價款之日轉為部分交易價款。競買人未被確定為受讓方且不存在違規(guī)違約情形的,其交納的保證金在確定受讓方后,自競買人申請返還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全額返還。 3.信息發(fā)布期滿,如除未放棄優(yōu)先購買權的承租人以外,只征集到一個符合條件的競買人,該競買人應當以不低于掛牌價格的價格受讓產權,并按照產權交易機構的通知要求在規(guī)定時限內通過上海聯(lián)合產權交易所網絡競價平臺進行報價,報價高于或等于掛牌價格的,經具有優(yōu)先購買權的主體在同等條件下對其報價結果表示行權意見后確定受讓方。如該競買人為未放棄優(yōu)先購買權的承租人,則采取協(xié)議方式成交。競買人被確定為受讓方后,應在3個工作日內與轉讓方簽訂產權交易合同。信息發(fā)布期滿,如征集到兩個及以上符合條件的競買人,采取網絡競價多次報價方式,經具有優(yōu)先購買權的主體在同等條件下對其他競買人的競價結果表示行權意見后確定受讓方和受讓價格。競買人被確定為受讓方后,應按照競價實施方案的要求簽訂《產權交易合同》。受讓方交納的保證金自支付剩余交易價款之日轉為部分交易價款,其他意向受讓方交納的保證金自受讓方被確定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無息返還。 4.本次產權交易價款采用一次性支付。受讓方應當在《產權交易合同》簽訂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剩余產權交易價款支付至上海聯(lián)合產權交易所指定賬戶。受讓方須同意上海聯(lián)合產權交易所在出具交易憑證后的3個工作日內將全部交易價款劃轉到轉讓方指定賬戶。 5.為保護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轉讓方在此做出特別提示,意向受讓方一旦通過資格確認且交納保證金,即成為競買人并對如下內容作出承諾:如競買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種情形,將承擔締約過失責任,轉讓方和產權交易機構可扣除該競買人的全部保證金,先用于補償產權交易機構及各方經紀會員應收取的各項服務費,剩余部分作為對轉讓方的補償,保證金不足以補償的,相關方可按實際損失繼續(xù)追訴。轉讓方同時承諾,如因轉讓方原因,導致項目無法正常推進或者發(fā)生其他違規(guī)違約行為時,以對競買人設定的承諾條件承擔同等損害賠償責任。 (1)只征集到一個符合條件的競買人 ①在產權交易機構通知的規(guī)定時限內,競買人未通過產權交易系統(tǒng)進行有效報價的; ②在被確定為受讓方后,未在5個工作日內簽訂《產權交易合同》的; ③在被確定為受讓方后,未按約定時限支付交易價款或交易服務費的。 (2)征集到兩個及以上符合條件的競買人 ①在網絡競價中競買人未提交競買文件的; ②在網絡競價中各競買人均未有效報價的; ③競買人通過網絡競價等方式被確定為受讓方后,未按照產權交易有關規(guī)則簽訂《產權交易合同》的; ④在被確定為受讓方后,未按約定時限支付交易價款或交易服務費的。 (3)違反產權交易保證金的有關規(guī)定或其他違規(guī)違約情形的。 6.意向受讓方須書面承諾: (1)已詳細閱讀并認可本轉讓項目涉及的資產評估報告、租賃合同等文件所揭示的內容并完成對本項目的全部盡職調查,自愿全部接受產權轉讓公告的內容并承擔以現(xiàn)狀交易的全部或有風險; (2)意向受讓方符合國家及地方關于購房政策相關的規(guī)定,已經對自身的資格條件進行核查,并在自行咨詢專業(yè)人士、相關方和監(jiān)管機構的基礎上自行判斷符合作為本轉讓項目受讓方的資格,決定參與受讓標的資產,并自行承擔由此產生的全部后果,包括費用、風險和損失; (3)如因受讓方自身原因導致未能在上海聯(lián)合產權交易所出具《交易憑證》之日起6個月內辦理完畢標的資產權屬變更登記手續(xù),則已支付的交易服務費不予退還,且該受讓方應按照成交金額的30%賠償對轉讓方造成的損失,并同意轉讓方有權單方解除《產權交易合同》,收回標的資產,另行處置。 (4)同意在被確認為受讓方后5個工作日內與轉讓方簽訂《產權交易合同》,并自《產權交易合同》簽訂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保證金以外的剩余交易價款一次性匯入產權交易機構指定結算賬戶; (5)同意上海聯(lián)合產權交易所在出具交易憑證后的3個工作日內將全部交易價款劃轉到轉讓方指定賬戶; (6)已知悉并認可轉讓方(或代理人)與承租人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承諾受讓標的資產后,繼續(xù)履行房屋租賃合同。 (7)同意標的資產完成過戶后10個工作日內,轉讓方向受讓方交付標的資產,交付時由轉讓方(或代理人)、受讓方、承租人按照標的資產現(xiàn)狀進行交接。 (8)同意本次轉讓的資產僅為房產,不包含房產內一切可移動資產(含家具、家電等,租戶自有的除外),受讓方同意前述資產由轉讓方另行處置,不得以房產已完成過戶等理由阻礙轉讓方處置前述資產。 (9)同意標的資產涉及的水、電等相關費用,在標的資產交割(以實際交付之日為準)之前產生的由轉讓方承擔,標的資產交割之后產生的由受讓方承擔。出租方與承租方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10)同意本次標的資產交易過戶所產生的各種交易稅費按房產所在地房產交易規(guī)定執(zhí)行,凡國家有明確規(guī)定由轉、受讓雙方各自承擔的交易稅費由轉、受讓雙方承擔,凡國家沒有明確規(guī)定的稅費及房產過戶涉及的相關費用(包括但不限于登記費、手續(xù)費、圖紙資料費等)均由受讓方承擔; (11)同意由受讓方負責辦理產權變更手續(xù),轉讓方予以配合。若在辦理《上海市房地產買賣合同》網簽或核稅、交易的任何過程中,遇到稅務核稅等因素,導致產權變更手續(xù)未能在《交易憑證》出具之日起6個月內辦理完成的,或導致無法辦理產權變更手續(xù)的,受讓方需要協(xié)助轉讓方與相關部門協(xié)調解決,協(xié)調解決不成的,轉讓方可與受讓方解除《上海市房地產買賣合同》及《產權交易合同》且不承擔任何違約責任。 (12)同意產權交易過程中,因國家或地方政策調整等不可抗力導致交易無法繼續(xù)進行的,交易相關方互不追究其他方任何責任。 7.無論以協(xié)議方式或競價方式成交,受讓方須按照成交金額的2%交納交易服務費且須在簽訂《產權交易合同》后5個工作日內將交易服務費支付至交易所指定賬戶。 | |
受讓方資格條件 | 1、意向受讓方應為依法設立并有效存續(xù)的境內外企業(yè)法人、其他經濟組織或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 2、 意向受讓方具有良好的商業(yè)信用。 3、 意向受讓方具有良好的財務狀況和支付能力。 4、 國家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條件。 | |
保證金設定 | 是否交納保證金 | 是 |
交納金額 | 200.000000萬元 | |
交納時間 | 信息披露期滿前交納 |
信息披露期 | 10個工作日 |
交易方式 | 網絡競價 |
展示時間 | 掛牌期間,需提前預約 |
展示地點 | 標的所在地 |
聯(lián)系人 | *** |
聯(lián)系電話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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